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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社保站,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新政办发[]19号)要求,为落实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待遇,定于9月10日起对全县符合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评定及发证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一)持有原《新宁县新农合特殊重大慢性疾病就诊手册》(以下简称《就诊手册》)的参保患者。
(二)经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恶性肿瘤、白血病、组织和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地中海贫血、未分化结缔组织病、脊髓栓系综合征、心脏瓣膜置换术后抗凝治疗、苯丙酮尿症、帕金森综合症、强直性脊柱炎、精神病、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疾病之一的参保患者。
(三)经县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结核病(活动期)、糖尿病、银屑病、白癜风等疾病之一的参保患者。
二、评定时间
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评定流程
(一)“网上办”。符合以下3个条件的人员可以网上办理,由县医保中心在管理系统中批量比对后直接评定,不需要再提交资料申请评定,免去患者往返奔波之苦。
1、持有原《就诊手册》;
2、年度已纳入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信息系统管理;
3、年度参保信息完整、准确。
(二)“马上办”。符合以下条件的初次申请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医疗卡、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一张等资料到县医保中心直接办理:
1、当年度因同种特殊疾病已在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2、精神病、瘫痪等特殊原因患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委托近亲家属前来办理。
(三)“一次办”。对不符合“马上办”相关条件的初次申请人员实行“一次办”。
1、提交资料。医院(3号楼一楼)提交身份证、医疗卡,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近2年的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近期半寸免冠照片一张进行初审。
2、参加体检。初审资料合格后,医院进行与疾病诊断相关的项目检查,检查费用在80元以内的免费,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费。
3、组织评审。县医保中心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对体检报告单(见附件),以及患者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4、认定和发证。经评审小组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县医保中心将相关资料登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听取电话通知到指定医药机构领取《就诊手册》。
四、费用补偿
(一)常见慢性病分类补偿
1、对银屑病、白癜风等2种疾病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县皮肤病防治站按规定补偿。
2、对Ⅱ型、特殊型糖尿病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签约服务团队由患者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供,补偿费用由乡镇卫生院即时结报。
(二)其他特殊疾病费用补偿
1、患者持身份证、《就诊手册》、医疗卡在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购药,由定点医药机构即付即补。
2、患者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持本人身份证、医疗卡、《就诊手册》、医疗机构门诊打印发票、费用明细等资料直接到县医保中心申请补偿,每人每年核报一次。
(三)补偿时限及其他规定
1、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待遇限在本年度内有效。
2、同一种特殊疾病在享受特殊药品门诊补偿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政策。
3、同时患多种特殊疾病的患者,年度内只享受补偿额最高的一种特殊疾病门诊补偿待遇。
年9月10日
附件:新宁县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门诊评定体检表
体检单位(公章):体检时间:年月日
患者姓名
医疗卡号
联系电话
疾病名称
体检医师
患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体检报告单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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