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迫性脊髓病专科治疗医院 >> 压迫性脊髓病医院 >> 颈椎病术后变植物人,医疗机构承担80赔
颈椎病很常见,大部分通过保守治疗可以缓解,治疗可要当心啊。
病情简介
某年8月27日,患者因“颈部反复疼痛10年加重2月”入住被告骨四科治疗,经专科检查:颈部僵硬,局部压痛阳性,双手麻木,握力减退,HOFFMAN症阴性,入院中医诊断为项痹病,气滞血瘀;西医诊断为颈椎病。后行颈椎MRI辅助检查:1、右侧椎动脉管径狭窄,考虑椎动脉型颈椎病,2、颈3-4、颈4-5、颈5-6椎间盘突出伴黄韧带肥厚。术前诊断为颈椎病。8月31日被告为患者在全麻下行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后路固定+减压+植骨手术,术中患者手术部位大量出血导致心跳骤停、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成功后于转入ICU治疗;转入ICU后患者呈深昏迷状态,经过多种治疗后患者呈“植物人状态”,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因颈椎病行手术治疗,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术中大出血导致患者长期意识障碍最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存在医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主要责任。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讼争的是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引起的侵权之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条)。本案中,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术中大出血导致其长期意识障碍最终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责任比例为主要责任,依法应承担本案侵权责任。结合鉴定意见……本院确定由医院承担本案80%的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
什么是颈椎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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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椎病是一组以颈椎间盘退行性病理改变为基础的综合征,主要由于颈椎劳损或骨质增生,椎间盘脱出、韧带增厚等导致颈椎段脊髓、神经根或椎动脉受压,进而引起的一系列临床表现。分为颈型、神经根型、脊髓型、其他型(包含椎动脉型、交感性颈椎病)等。临床表现因疾病分型不同而不同。颈型以枕部、颈部、肩部疼痛等异常感觉伴压痛点为主。神经根型以颈部脊神经支配区域一致的神经根疼痛、麻木的症状为主。脊髓型则以颈部脊髓压迫损害所致的四肢运动障碍、感觉及反射异常为主。其他型则有眩晕、偏头痛、交感神经症状(头痛面部发麻、心悸、心率失常、少汗)。
什么情况下颈椎病需要手术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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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南等,不同的颈椎病分型治疗策略有所不同。颈型颈椎病以正规、系统的非手术治疗为首选。神经根型颈椎病原则上非手术治疗为主,当经过3月以上正规、系统非手术治疗无好转或反复发作;剧烈的神经根症状保守治疗无效;因受累神经根压迫出现相应肌群萎缩等,可采取手术。脊髓型颈椎病一经确诊,原则上应手术治疗。
医方以并发症抗辩为什么鉴定为主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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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中、术后出血确实是外科手术的第一大并发症;但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案例极其少见。究其原因还是医疗机构基本上都能够充分预见到出血的风险。参见我之前文章的分析(并发症是医疗机构免责的避风港湾吗?),医务人员是否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是否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2.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并发症的知情告知义务。前两点临床中基本都能做到。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防范发生和控制并发症的义务。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发生后的救治义务。该案例中后面两点存在明显的过错。正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导致大出血以及对于出血的处理不及时,导致患者心跳骤停,司法鉴定为主要责任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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