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压迫性脊髓病专科治疗医院 >> 压迫性脊髓病护理 >> 工友服务速递四劳动保护与工伤职业病
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是为保护从事劳动生产的劳动者采取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来消除劳动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包括消除职业本身的危害和从业环境对人有危害的因素两个方面。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个方面。
1.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防止中毒、车祸、触电、塌陷、爆炸、火灾、坠落、机械外伤等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防止和消除劳动者在劳动和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以有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要包括:①机器设备的安全;②电气设备的安全;③锅炉、压力的容器的安全;④建筑工程的安全;⑤交通道路的安全。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安全技术规程使各种生产设备达到安全标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2.劳动卫生是指对劳动过程中的不良劳动条件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防范,或者是防范职业病的发生。
我国有关劳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粉尘危害的决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防暑降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防治尘肺病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相应的劳动卫生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防止粉尘危害;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③防止噪声和强光的刺激;④防暑降温和防冻取暖;⑤通风和照明;⑥个人保护用品的供给。企业必须按照这些劳动卫生规程达到劳动卫生标准,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专门培训。
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了解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2.学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工人有权获得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定期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危害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安排上岗。
3.要求保护的权利。有权要求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
4.建议、批评的权利。有权对安全和职业病防护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拒绝作业权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制冒险作业,对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劳动保护小知识
1.我国安全色标准规定红、黄、蓝、绿为安全色,其中,红色为禁止、停止,用于禁止标志;蓝色为指令,必须遵守;黄色为警告和注意,如禁戒线;绿色为提示,表示安全状态或可以通行。
2.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劳动过程中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有害因素伤害人体而穿戴和配备的各种物品。如防护服(帽子、衣裤、鞋盖等)、防护眼面罩、呼吸防护器、护耳器、防护手套。
企业有义务为工人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所和工作岗位,正确选择性能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决不能选错或将就使用。在使用前要对其性能、使用方法、维护、期限有所了解。
3.特殊岗位劳动保护:从业人员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生产综合部门发给《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证件每两年要进行一次复审。
4.有毒有害作业岗位:高温、有毒、接触粉尘、繁重体力劳动、高空作业的岗位属于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时,决不能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5.劳动保护的任务:改善劳动条件,使用安全技术、保证劳动安全、对女职工和未成年的特殊保护、控制工作时间和休假。
工伤
工伤,又称“工作伤害”或“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伤害发生后,需要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确属工伤的,才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来讲至关重要。
哪些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因工患职业病(建筑工地可能的职业病有尘肺病、噪声聋等)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视同工伤:上班期间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不是工伤:故意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事故发生后,工友们请先就医治疗,然后进行工伤认定,有伤残的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建筑单位承担,先行自付的留存单据发票等凭证工伤认定后由单位给付。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申请人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确认。它关系到伤残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
劳动能力鉴定六问
问题一:劳动能力鉴定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亦称伤残鉴定)是指利用医学科学方法和手段,依据鉴定标准,对伤病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综合评定,它能够准确认定职工的伤残、病残程度,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问题二: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同时具备: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问题三:发生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是谁?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问题四:发生工伤,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首先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问题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问题六: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诉讼。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职业病的分类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种。
职业病发生的条件有害因素的性质、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人体健康状况。
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生产工艺过程(如设备、材料、噪音、高温)、劳动过程(工作体位、设备、布局)、生产环境(不通风)。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发生职业病后如何维权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费用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用人单位不承认职业病危害,可以向当地安监部门投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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