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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第一款规定处罚:
(一)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职业危害项目类别;③投资规模;④后果。
▲适用说明:按照GBZ/T《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附录“用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建设项目分类”规定,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风险类别确定,A、B、C三类分别对应严重、较重和一般。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风险类别,在本基准中A对应严重(例如: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γ刀、X刀等)、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治疗机、中子治疗装置与后装治疗机等放射治疗设施,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与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SPECT)及使用放射性药物进行治疗的核医学设施)。B、C对应一般(例如:医用X射线CT机、DRX射线机、牙科X射线机等)。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情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有存档、上报、公布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两种情形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三种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二项情形,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涉及的项目数罚款:
1.一项或二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三项或四项的,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五项或六项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三项情形,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1.规章制度、2.操作规程、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涉及的项目数罚款:
1.一项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两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三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本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情形,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罚款:
1.五人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六人至十人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法第七十条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罚款: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并且未按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未如实申报,或者未按规定时限进行变更申报或注销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有第一目、第二目情形之一,经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无专人负责,或者不能正常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无日常监测系统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3.有第一目、第二目情形之一,经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情形,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处罚:
1.一人至三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四人至十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情形,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五)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情形,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按本条第三项规定处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工作场所的数目罚款:
1.三处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处或五处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六处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情形,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数目和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1.一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二处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三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者劳动者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数目或者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1.三处以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处或者五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六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劳动者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情形,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岗位(工种)的数目罚款:
1.三个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个至六个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七个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情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劳动者人数罚款:
1.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六项情形,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劳动者人数罚款:
1.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以上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项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情形罚款:
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情形,未按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岗位的数目罚款:
1.三个以下岗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四个至六个岗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七个以上岗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九项情形,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十项情形,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罚款:
1.一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二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三人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有本法第七十二条第十一项情形,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罚款:
1.一人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2.二人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三人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执行本章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场所、岗位或设施数量;③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供货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有一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两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有三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情形。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报告例数五例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未报告例数六例至十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报告例数十一例至二十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报告例数二十一例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弄虚作假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报告例数五例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报告例数六例至十例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报告例数十一例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例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处罚的裁量基准:
(一)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情形,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1.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十六人至二十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二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本款第一项规定罚款。
(三)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情形,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有一处场所或者运输工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有两处场所或者运输工具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有三处以上场所或者运输工具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情形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拆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有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情形,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所涉及接害劳动者人数罚款:
1.五人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六人至十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十一人至十五人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十六人至二十人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5.二十一人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罚款处罚仍不改正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发生职业病十人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职业病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或者死亡五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五人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职业病五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六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六人以上的,处以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人数;③病种。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1.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的处罚,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超出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执行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五)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违法所得。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不足一千元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二)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价值在二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取消其资格,从专家库中予以除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因素:①情形;②收受财物价值。
▲处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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