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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防控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这是我们每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也是义务。如果心存侥幸,不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一

吉林长春患者王某某(男,50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医院医治)因不报备、不隔离、隐瞒行程,于年2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查。王某某系武汉某医药公司职工,1月19日回长春探亲后,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在其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3次就医时,故意隐瞒在重点疫区工作生活经历和返长春行程事实,欺骗就诊医生,且多次主动与他人密切接触、就餐,现已至5人直接感染,多人封闭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

案例二

深圳龙岗患者阮某(男,38岁。湖北省潜江市人),因隔离期间多次外出,隐瞒发热咳嗽症状,于2月4被深圳龙岗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年1月26日晚。阮某与其家人从从湖北省潜江市自驾返回深圳市龙岗区。1月27日上午,阮某在社区工作人员要求下签订了《居家隔离承诺书》。阮某在签订承诺书后,拒不遵守居家隔离和每日测量报告体温等要求,连续多日外出,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且对自己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2月3日,阮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院隔离收治,其家人均已被送至指定隔离场所观察。

案例三

云南景洪患者郦某某确诊后逃离,攻击医务人员,被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据媒体报道,郦某某于1月22日下午被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后于当晚07:40左右趁医务人员在处医院。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卫健委、景洪市卫健局和公安民警等多方调查。于21:50确定患者已到景洪区某小区妹妹家中。后立即组织医务人员、救护车与民警赶到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并于当晚11:50将其及其亲属等医院住院观察。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等人还存在不同程度的攻击医务人员行为,如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并用手机拍成视频传播,其行为一度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第条第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需要强调的当事人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却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在这种“放任”心理状态下,其行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比如在上述的案例三中,云南景洪的患者郦某在确诊后,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这名患者的主观方面就属于“明知所实施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的是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广大公众应当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报告,主动隔离,不要隐瞒,不要聚集,减少外出,就诊时要如实介绍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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